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慈善协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7] 130号 2007年6月6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点击数:
河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对慈善协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冀民函〔2007〕2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民政部门主管的慈善协会具有社会募捐的功能,应当纳入基金会管理序列,按照公募基金会的要求开展公益活动,管理和使用财产。慈善协会年检时,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公募基金会的要求,考核慈善协会的公益支出比例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行政办公支出比例。
二、考虑到历史原因,各级慈善协会可以暂时保留社团登记,保持现有的登记体制和组织机构,省以下的慈善协会暂不改变原登记管理机关。条件成熟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慈善协会变更登记为公募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