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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6】 点击数:【】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各教学单位:
现将《河北中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 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中医学院 2017年8月7日
河北中医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认定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推荐资格,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还享有学校开展的其他各项资助活动推荐资格。
第二章 认定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相关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标准设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三)享受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二)家庭供养人口较多,劳动力少,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三)家庭有一定收入,但维持在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评议确定本班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学生,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名单,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通过个别访谈、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突发显著变化,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根据程序随时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北中医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冀中医学〔201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中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1
河北中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2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河北中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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